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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硬隔离设置标准

健康养生 2023-10-12 15:42:26
在生活中小伙伴们是不是经常遇到一些很困惑的问题,比如我们今天要说的铁路硬隔离设置标准这个问题,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其实很简单,下面可以跟着小编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铁路硬隔离设置标准

主题& nbsp & nbsp & nbsp;标题:《高速铁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2020年)

颁发机构:交通运输部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

来& nbsp & nbsp & nbsp & nbsp;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和铁路

公文类型:命令(法令)

撰写日期:2020年5月6日

上映日期:2020年

《高速铁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

《高速铁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自然资源部部长生态环境部部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2020年5月6日

高速铁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安全保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计运营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旅客列车专用铁路(以下简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调处理与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的事项,做好高速铁路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从事高速铁路运输、施工、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国家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高铁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铁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为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保障,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和高铁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铁综合管理体系,完善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铁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十一条国家铁路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二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和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资料。

跨河、近河修建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岸线规划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修建跨越或者穿越航道和邻近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三条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焚烧和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和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破坏或者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区作业或者堆放、吊挂物品,必须符合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和相应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高速铁路和道路立交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移交相关单位管理和维护。

跨越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桥梁、构筑物及附着物落入高速铁路线路。

对于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检修维护行为,应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跨越高速铁路桥涵的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

高速铁路桥涵下道路改造时,施工单位应与铁路运输企业达成协议后实施,严格控制桥涵下净高,并根据路面标高变化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

第十六条油气、供气供热、给排水、电力等管线穿越、下穿或者平行高速铁路线路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施工前应通知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派员进行安全防护。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

穿越或者穿越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给排水管道,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穿越时,应优先穿越铁路桥、预留管道涵洞、共同沟等现有设施。穿越路基时,应进行特殊设计,以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值指标。

平行高速铁路铺设油气、供气供热、给排水管道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

油气、供气供热、给排水、电力等管道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检查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设、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确需在堤脚、路堑边坡坡顶、铁路桥外侧1000米范围内、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的安全要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管,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达成共识,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山、水平和矿区设计中,应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划定保护矿柱。

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探范围、采矿权人采矿采石影响范围重叠,或者尾矿库溃坝,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穿越上述范围的,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相关权利主体协商达成协议,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穿越的河流上下游一定范围内采砂、采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定并公布禁采区,设立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采金行为。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边坡坡顶或铁路桥外侧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条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产生粉尘、烟尘和腐蚀性气体的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管理力度,依法处罚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附近进行建筑、施工构筑物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执行铁路营业线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建设手续的部门和相应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相邻营业线施工方案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毗邻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观察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和其他植物。已经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现有树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拖延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准升空风筝、气球、灯笼等飞行物,不准使用弩、弹弓、气枪等攻击性装置从事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降、放置无人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保护措施,及时清理塑料薄膜、锡箔、彩钢瓦、铁皮等建筑和结构材料,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高速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查和处理应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高速铁路应当是全封闭的,包括线路、车站、动车存放场所、隧道斜井和竖井出入口以及其他与运营有关的辅助设备和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平行区段,高速铁路线与普速铁路线之间设置有物理隔离间隔的平行区段,普速铁路外侧按高速铁路线标准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和保障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予以封闭或者保护。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作业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站广场、售票厅、出入口、安检区、直梯和自动扶梯、候车区、站台、通道、车厢、动车存放处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和路基重要路段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共享图像资源。

客运站和动车存放处的周边应设置实体围墙。车站广场应设置防撞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置硬质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的桥头、隧道口、路基段等易于出入的重点路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应安装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高铁线路。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高铁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的联网应用系统,充分利用公共通信铁塔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沿线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和线路环境建立必要的灾害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高速铁路长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紧急疏散逃生通道并确保畅通,同时安装和设置标志。高速铁路长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下列场所应当安装设置防止车辆和其他物体进入或者落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1)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3)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通航净空高度,遵守通航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志和桥梁水尺标志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和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修建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和建设桥梁防撞设施。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建设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高速铁路客运站段、工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时,确保相关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运行安全保护

第三十四条除生产作业或者监督检查需要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动车组司机室。

进入动车组司机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五条旅客购买高速铁路列车车票、高速铁路列车票,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其身份证明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乘车,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高铁快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客户身份,登记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对运输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铁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并通过广播、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设置相应的安检机构和安检场所,配备与运量相适应的安检人员、设备和设施,对进入高铁车站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接受危险物品的识别和处置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安检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检标志,依法履行安检职责,有权拒绝不接受安检的旅客进站乘车或者乘坐高铁运输货物。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相关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安保工作。相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防范和应对恐怖活动职责,制定和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值班监控、信息保存和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实施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调查,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维护高铁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高铁沿线的公共秩序,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铁路运输企业的治安工作,查处设置障碍、破坏设施、损毁设备、盗窃电缆、擅自进入高铁线路等危害高铁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卫。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隐患的排查、管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

在高速铁路勘察设计阶段,应加强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尽可能避免地质灾害的威胁。无法避免的,应当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风险,为铁路建设和运营提供安全环境。

高速铁路的规划、勘测、设计和建设应优化地质选线,加强沿线地震活动研究。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安装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车站等重点工程应当加强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达到抗震设防的相关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判断灾害对高速铁路安全的影响,及时做出预测预警。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或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高速铁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旅客和托运人电子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1)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关键时期的运输安全。

(二)高速铁路的开通运营、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沿线外部环境等铁路运输安全的关键环节。

(三)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根据需要,铁路监管部门可以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提交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对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要及时采取信函、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安全防护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可在铁路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对高速铁路事故隐患,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消除,并加强督促落实。重大事故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域,停止作业,重大事故消除后恢复。

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铁路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依法处罚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要求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标签: 标准   设置   隔离   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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