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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能源发电(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文化常识 2023-09-10 06: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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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能源发电(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齐英杰记者梁希军报道。

“新能源已经成为我区能源供应体系的新亮点和新名片。”7月2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铮在介绍内蒙古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情况时披露,“截至6月底,全区新能源装机达到5653万千瓦,占全区电力总装机的36%,同比提高0.8个百分点;上半年全区新能源发电量65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8%,占全区发电量的21.2%。”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陈铮坦言,内蒙古新能源发展模式比较单一,应用场景不足,主要靠发电卖电。新能源并网装机近90%为保底并网项目,其余为外送项目,不仅对电网消纳和调度运行造成巨大压力,而且对自治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拉动和带动作用不足。

项目申报要求“三个必须”

为加快多元化新能源场景应用,推进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建设,促进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近日发布了2022版自治区源网负荷储一体化工程实施细则、自治区燃煤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这三类市场化方式的主要特点是自发自用、新能源消纳比例高、基本不送电上网。”陈铮指出,三类市场化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应用场景,都是基于特定的负荷进行设计,新能源规模根据负荷进行分配。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源、网、储一体化,针对新增负荷(制氢等工业用电);燃煤自备电厂的可再生能源替代,针对现有自备电厂的负荷。

谈到项目申报,陈铮强调了“三个必须”:

第一,必须是同一科目。电源、电网、负荷、储能一体化,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者建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要求新能源建设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为同一法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工程要求由同一投资方建设。第二,要有调峰能力。源、网、载、储一体化,风光互补制氢,要求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4小时)。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要求新能源规模以自备电厂调峰空间为基础进行匹配,配置规模不得高于自备电厂调峰能力。第三,消费的条件一定要明确。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新增负荷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风能和太阳能制氢的集成必须实现氢应用场景并提供氢消耗协议。燃煤自备电厂替代可再生能源应保持自备电厂最大总出力不变,新能源发电应替代自备电厂原有电源。

全力推进新能源消费市场化

最新的三个实施细则从运营管理、申请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传递出严格管理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强烈信号。

一是严格执行送电、购电规定。源、网、载、储一体化工程和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均明确要求不得向公共电网送电,不得占用公共电网的调峰资源和消纳空间;向电网购电时,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风光制氢并网一体化示范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发电总量的20%,上网部分占用联合城市可承受的消纳空间;原则上不从电网购电。

二是严格新能源电站准入。含新能源电站的各类项目必须直接接入相应的负荷,不得直接接入公共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应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应直接接入企业用户变电站,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应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

三是实施一体化管理。项目集成整体接入公网,统一调度,统一运营,统一交易。一体化工程未全部完工的,不得并网。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中,新能源运行期内关停燃煤自备电厂的,应当建设与其调峰能力相匹配的其他调峰设施。

第四,严格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和股权比例。投资主体无法实施项目的,应当取消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目的是让有能力、有良好应用场景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和项目真正落地,绝不让“劣币”驱逐“良币”。

“下一步,自治区能源局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对上述三个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后期将陆续制定出台工业园区绿色供电、新能源全自发自用、火电灵活转型消纳新能源等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全力推动市场化消纳成为未来新能源消纳利用的主要模式。”

陈铮表示,内蒙古“十四五”期间,全区将新增新能源装机4000多万千瓦,新增并网新能源的2/3以上来自市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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