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年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不是你想拆就能拆)
什么是“违建”?下面就来说说这八种违建在新的一年里能不能拆。让我们一起来认识和探讨这个问题吧!
这八种违建,过年不能拆。
01
什么是“违建”?
“违章建筑”是违章建筑的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水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违法建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以《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为依据。
02
在中国如何处理违章建筑?
随着城市规划建设的推进,我国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不断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理力度。在立法层面,以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为例,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建设”的权力一般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单处或并处罚款、承担刑事责任、承担拆迁费用。在执法层面,《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违法建筑”拆除的具体实施程序。
特别是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一系列城市发展的“时间表”,要求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排查治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可见,面对时代发展的洪流,综合治理“违建”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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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会被拆吗?
既然“违建”已经逐渐失去了生存空间,那么“违建”会像上面所说的那样被拆除吗?有什么例外吗?相信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其实“违建”不一定要拆除,因为除了法律规则,我们还有一个法律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依据
1.《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为1987年1月1日,执法机关不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对行为人1987年以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样,由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执法机关不能依据《城乡规划法》对行为人在2008年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2.关于法律溯及力,建设部于1991年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城市规划法法律溯及力的通知》。
通知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我部打来电话或写信,询问法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在法律实施后发现需要处理的,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为此,我部于1990年11月8日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本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提出“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法施行后发生在本法施行前的违法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长办[1990]米子093号函批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院意见”。请按这里。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先例
1.原告杜启波与被告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法行68号行政判决,其要旨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原告杜启波的房屋建于1995年,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2015年4月16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适用1990年4月实施的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处理实体问题,而应适用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理程序问题。本案中,被告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经复议,市政府在此期限内维持了拆迁决定。故判决如下:撤销高密市城管局限期拆除决定和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2.上诉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发生行政诉讼。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6终字第251号判决。判决要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5)圣城关字第13-001号行政处罚。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被上诉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了涉案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上诉人对上述房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决定违反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违法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主要涉及到刑罚追诉时效。上诉人以此作为新法溯及既往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04
结论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可以看出,“违法建筑”的概念来源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在这些法律颁布之前,“违章建筑”这个概念是不存在的。因此,即使颁布了这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用今天的规定来约束和评价人们过去的行为,否则就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依法认定和查处“违法建筑”,否则其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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