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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文化常识 2023-09-09 15:40:01
大家在生活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有些小伙伴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不是很懂,不过没有关系,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个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篇文章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我们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制度相关。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的,规范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的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部分组成。那么相关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呢?以下是边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一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检查。

二、建立本单位职工健康档案,职工(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经过健康知识培训,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调离岗位从事直接客户服务。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5.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六、商场应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置清洁工具存放处。

七、所有场所都应保持环境清洁。

八、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并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一条根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共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的领导,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加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食品、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将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纳入对企业管理的考核,加强管理。

(二)规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选址和设计。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

(5)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网络,充实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其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

第四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责任制,负责其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并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本单位职工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

《健康证明书》不得涂改、转让、倒卖或伪造。你应该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它以备检查。

第六条本省所有公共场所,包括照相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审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审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登记表上加盖年审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有效贴花。三个月内未加盖年审章和年审有效贴花的,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或伪造。

第八条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卫生事故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发生危害健康的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少报、漏报、瞒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跟踪补报;对故意隐瞒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取得《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1.初步设计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和卫生篇章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卫生评价报告应在初步设计扩能的同时编制;

2.建设用地范围内及选址周围的相关环境资料;

3.健康相关的建筑设计数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和环境卫生质量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并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直接监督管理部和省属单位(包括部和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级公共场所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对市属单位(含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市、不设区的市)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并可以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的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徽章,并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美容美发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及美容美发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及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塑料薄膜换向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包括布、毛巾、刀剪、梳子、剪子、发刷、胡须等物品;以及拖鞋、饮(饮)具等。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床单、被子、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的美容工具、拖鞋、饮水器等公共用品和用具应每客消毒一次,其他用品和用具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头发和皮肤的美容院要逐一消毒。

2、美妆口红、唇线笔等。应专用,美颜棉(纸)等。应该一次性使用,刷子,剃须刀应该一次性使用。

3、发布应每天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颈纸。

4、美容盆应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袋应一客一换,美容化妆品应一客一换。

5.公共饮具(杯)应逐一消毒,消毒后存放在专用清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饮具应分开存放。清洁柜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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