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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

文化常识 2023-09-08 09:28:01
生活中很多朋友不懂得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这个问题小编觉得还是比较简单的,亲自了解了一下这个问题后,就给大家带来了这篇文章,目的当然是能够帮助大家,具体来看下。

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

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

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秩序。国有国家有自己的规则。没有这些规则,方圆就不可能被制造出来。没有这些规则,就会变成乌烟瘴气。以下是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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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半年内的当地低保。

1、刑满释放人员应积极安排就业,解决生活出路。对失业、无家可归、无亲属可投的,给予6个月以内的超额生活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由当地司法机关协调民政局发放。

2.《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其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确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刑满释放人员回到原居住地后,只要没有重新犯罪的证据,就享有当地居民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地居民享有的补贴也不例外。

当然,不可能享受到任何当地居民没有的额外补贴。客观地说,刑满释放人员是平等的普通公民,不应该受到歧视或区别对待。

根据江西省司法厅有关政策文件,现批复如下:

1.出狱后,申请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司法所申请生活费补助。根据规定,他/她可以在前六个月每月申请生活费补助,超过六个月后将不再发放生活费补助。申请人每月应向申请部门报到,填写相关表格,参加一定的义务劳动和学习等。,并向当地司法厅咨询具体申请程序;

2、生活费补助标准按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如果刑满释放人员生活有困难,可以去民政局接受救助。不过用不了多久就能拿到,因为刑满释放人员暂时有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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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刑满释放人员管理规定

1、对刑满释放人员,管理规定如下:

(一)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2)刑满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办理户口。

(三)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确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四)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第三十六条罪犯刑满释放后,公安机关应当凭释放证明进行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确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二。囚犯假释的条件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刑期,因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提前有条件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假释,把那些服刑一定时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继续关押改造必要的罪犯投入社会,可以有效地促使罪犯服从教育改造,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有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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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刑释解教衔接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工作应当坚持“负责、先行、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和劳动教养人员期满前三个月,进一步加强与安置教育有关的道德、法律、形势和政策教育,从实际出发,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告知其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前一个月,将下列材料填写并寄送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所在的市、县公安局、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

1、向市、县公安局寄送刑满释放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原判决书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监鉴定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向市公安局发送材料仅适用于13个省市的一级公安局,市内区级公安局不再发送材料);

2、向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寄送《刑满释放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监鉴定表》,以及其他与安置帮教工作有关的材料。

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因减刑、减刑提前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在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出监后7日内,将《罪犯出监鉴定表》或者《劳动教养人员出监鉴定表》分别送交市、县公安局和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参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刑满释放人员所在县(市、区)应当在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做好下列工作:

1.向有关监狱、劳动教养机构发送《罪犯出监通知书》或者《劳动教养人员出监通知书》回执;

2、通知乡镇(街道)安置帮教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的前期工作。

3.动员其亲属按期到监狱、劳教所将刑满释放人员接回。

第七条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或者劳动教养期满,监狱、劳动教养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出具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相适应的差旅费。患有严重疾病且无亲属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由监狱或劳教所送回。

第八条依法被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和被执行、保外就医的劳动教养人员服刑期满或者服刑期满,监狱、劳教所应当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手续。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期满15日前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安置教育机构。

第九条刑满释放人员应当在出狱后7日内到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报到。当地公安机关凭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予以安置。

第十条刑满释放人员返回后,乡镇(街道)安置帮教机构应及时落实各项安置帮教措施。责任区的人民警察应当了解和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情况,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做好帮教工作。未向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报告的刑满释放人员,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监狱、劳动教养机构应当将次年返回的当地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案由、刑期(教期)等信息告知相关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

第十二条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定期到有关监狱、劳教所开展对当地罪犯、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和就业政策。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退役人员安置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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