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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评估(软件著作权评估)

文化常识 2023-08-31 13:14:01
小伙伴们在生活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有些小伙伴对著作权评估(软件著作权评估)不是很懂,不过没有关系,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个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著作权评估(软件著作权评估)

著作权评估(软件著作权评估) 著作权资产相关知识

1.版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版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经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产生,而著作权是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

(2)版权突出了对人身权的保护。

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密切相关,因此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是著作权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通过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 * *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租赁权,即* * *许可他人临时使用音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10)表现权,即公开复制艺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11)转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播放作品,通过扬声器或者符号、声音、图像等其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播放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通过拍摄视听作品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文字转换为另一种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组装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继承性、交易性等商品属性。

著作权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权的财产权,并获得报酬。

作品传播的广度、深度和效果对其版权价值的实现有很大影响。因此,从价值评估的角度,根据是否与传播或使用方式相关,可以对版权资产的产权进行分类:

发行权

租赁物

展示权

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表演权

向右投影

版权广播权

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

电影权利

编辑与信息使用相关的权利的权利

翻译权

装配权

发行权、租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七种权利都涉及作品的传播方式,作品的传播也是实现著作权价值的手段和方式,是“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复制权、摄制权等五种权利主要涉及作品表现形式和使用形式的改变,是“与作品使用方式有关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也是为了传播,版权价值需要通过上述与传播相关的权利来实现。

2.与版权相关的作品

版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该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作品是智力成果。作品必须由自然人创作;

(2)作品具有原创性。独创性是智力创造成为作品的最重要条件,是区分“作品”和“产品”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产品受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保护;

(3)作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作品必须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通常情况下,作品的表达是可复制的,可以低成本的复制和传播,产生收益,因此需要保护。

著作权法界定了与著作权有关的作品形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

* * *文档、简单事实、日历、通用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版权法保护。

3.与版权有关的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又称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因其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依法赋予的权利。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

(二)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与著作权密切相关,也独立于著作权。

作为传播者的权利,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与著作权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品的创作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

(2)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除表演者权中包含的两项人身权外,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性质上都是财产权。

4.版权所有权

一般来说,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依法成为著作权人。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创作的作品。除“两人以上”外,合作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共同创作的意图;

2)有共同的创作活动。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一般是自然人作为雇员,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可以是新闻作品、美术设计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作品分类中的任何形式的作品。

识别工作时,应考虑两个主要条件:

1)作者与其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责任。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期限为2年。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作品完成后2年内,单位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所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专项服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服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服务作品,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服务作品。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五)音像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的著作权由制作人享有和行使,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其他参与作品创作的人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当事人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剧本、音乐等可以独立使用的视听作品的作者可以独立行使著作权。

(六)原作品所有权转移时,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品原件可以作为买卖、赠与的标的。但是,艺术等原创作品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艺术、摄影等原创作品的展示权由原创者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艺术、摄影作品的原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出该原作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除艺术作品外,要注意区分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任何原所有权可能发生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

(七)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获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可以代理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的当事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让、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的一般情况,同时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5.版权保护

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1)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2)仅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关系。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使用的作品为已发表的作品;

2)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情形;

3)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教科书的编写出版、报刊的转载摘编、广播电视节目的录音制作和播放,都可能涉及法律许可。

著作权资产

1.版权资产的概念

版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与版权相关的权利的版权产权权益,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

并不是所有的著作权都能在资产评估中成为著作权资产,只有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有望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才能在资产评估中成为著作权资产。

在评估实践中,评估专业人员还需要区分版权资产和版权载体。版权资产只是由版权和与版权相关的权利的财产权形成的资产,而与版权相关的实物资产通常是承载特定版权作品的实物资产。

比如,书是承载具体作品的纸质客体,拥有书并不意味着享有书中作品的版权和资产。如果你已经获得了含有著作权作品的光盘,你可以占有和使用光盘中的软件(但不允许出租,计算机软件出租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资产),但不能拥有光盘中所含的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资产的特征

(1)形式特征

著作权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资产一样,其特点是不能单独发挥作用,需要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例如,计算机软件公司销售计算机软件时,不仅需要该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还需要承载该计算机软件的载体(如光盘)的所有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版权资产与相关的有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共同作用。

对于这种特殊的版权资产,它不仅与一些有形贡献资产共同发挥作用,也可能与一些无形贡献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比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有一个特点,就是意识形态和表达方式的不可分割性。在评估一个计算机软件时,除了版权资产之外,还会涉及到软件在设计和编译过程中的思想、过程、运行方式、算法、功能、技术和理念。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与上述专利或专有技术密不可分或不需要分离,因此在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时,可以包括上述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贡献。

另一种情况是版权和商标一起工作。在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中,不同的编译软件的公司有不同的商标,这使得软件著作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差别很大。这种差异可能部分是商标等无形资产造成的,商标的作用与软件著作权的作用相结合。

版权资产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不能单独发挥作用,需要和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著作权资产与演绎作品共同发挥作用。

《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自己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电视台播出改编电视剧时,会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这种利益实质上应该包括演绎作品著作权中的“放映权”与原创作品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和“拍摄权”合二为一所产生的利益。

比如,文字作品是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果需要改编成电视剧,改编后的电视剧也享有著作权,电视剧的著作权不同于文学作品。

也可能不一样。电视剧的这种版权叫做衍生版权,来源于原著(文字作品)的版权。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需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收益分成:①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购买”原创作品改编成电视剧的许可权;(2)以收益分成的方式,在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之间划分电视剧收益。

3)版权和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共同作用。

以出版一本书为例,作者创作完成作品后授权出版社出版,再由出版社编辑、设计、加工后印刷、复制、发行。图书销售产生的收入,既是作者版权的贡献,也是出版社版面设计的贡献,是版权和版权相关权利共同作用的结果。

(2)法律特征

1)版权资产的时效性。

(一)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已故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如果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人所有的著作权财产权和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法律将不再保护。

(三)音像作品出版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人所有的著作权财产权和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法律将不再保护。

版权资产的价值不仅取决于版权的法定保护期和剩余保护期,更关注合同中约定的对某一特定经济行为的使用期限。合同期限必须在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剩余保护期内。只有在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产生的合理收入,才能作为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依据。

2)版权资产的地域性。

一般来说,版权只受授予权利国家的相关法律保护,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效力。版权的这种性质限制了转让或使用版权所产生的利益的地理范围。一般来说,版权的地域限制越小,版权的评估价值越大,反之亦然。

著作权资产评估概述

1.版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著作权资产的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财产权。根据著作权财产权益类和作品类两个维度的分析,可以构建一个“作品类”x“财产权益类”的著作权价值评估对象基本矩阵。

在具体的评估业务中,需要根据具体的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来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上述矩阵中的一个元素——单个权利,也可以是由几个元素组成的集权组合。比如在“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中,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基本可以在大部分作品中得到体现;广播权和表演权主要体现在文字、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中;出租权仅体现在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展示权仅体现在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中;放映权体现在艺术、摄影和电影作品中。在“与作品使用有关的权利”中,复制权、拍摄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这五项权利适用于大部分作品。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也需要注意产权形式。著作权资产的产权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的形式包括独占许可、非独占许可和其他形式的许可。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也需要注意评估目的的影响。比如,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著作权评估,直接关系到所有投资者的利益,或者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利益。因此,应注意确认著作权的归属,明确出资和转让权的内涵、时间和范围,以保持评估目的与评估对象的一致性。

2.影响版权资产价值的因素

根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影响版权资产价值的因素:

(1)宏观经济形势

1)版权使用地区的社会环境。

除了法律因素,一个社会的版权意识和政策导向也会对版权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只有构建* * *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版权保护格局,版权才能有更高的价值。

2)版权使用地区的经济环境。

版权产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文化消费的增加会带动与文化产品密切相关的版权需求,进而增加版权的收入和价值。文化消费与实物消费的区别在于,它既能满足消费者的物质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因此它的消费对外部经济环境相对灵活。

(2)市场需求情况

版权参与市场交易时,其价值会受到市场活跃度、供求规律、市场相关作品和作品新版本的价值、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当一个版权的供给超过市场的需求时,它的价值就会降低,反之,它的价值就会增加。

著作权资产所依托的作品

1)工作所在行业及相关政策。

比如,对于文学艺术作品等文化产品,一方面,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文化产业,出台一系列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另一方面,国家对文化产品的导向作用也有明确要求,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工种。

影响不同类型作品版权资产价值的因素可能会有很大差异。比如流行音乐和经典音乐有很大的区别:①创作投入的不同;②客户对象的差异;③生命周期差异。

不同类型的作品有不同的版权法。比如一部演绎作品,就是在原著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而产生的新产品。虽然它也有价值,但是在转让和使用许可上受到很多法律限制,所以它的价值和原作是不一样的。

不同的作品有不同的传播方式,其传播范围、传播效果、传播收益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文字作品可以播放,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几乎不能以同样的方式播放,所以文字作品播放权的价值大于艺术作品。

3)作品的内容。

作品的内容决定了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越大,相应的版权价值也就越大。作品的内容主要受其艺术性、时代性和技术水平的影响;

①艺术性

版权资产所依赖的作品的艺术独特性是其法律保护的基础,也是形成其价值的重要因素。作品的艺术性是指作品对读者产生的一种艺术感染力,是作品的创作投入、艺术形式、艺术技巧、艺术修养和审美情趣的综合表现。艺术性强的作品使用价值高于艺术性低的作品。比如经典的《红楼梦》,比一般作家的小说更有价值。

②划时代的

作品的时代性主要是指作品与时代相呼应,符合时代的要求,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人们在某一方面的需求。时代性强的作品使用价值相对较高,版权资产价值相对较高。

③技术水平

版权的创作难度大,复制风险大。技术保密性和抗侵权能力是衡量其价值的重要标准。

(4)作者的知名度。

创作者知名度高,作品更受欢迎,市场对他们的需求更大,未来的收获也会更多,价值也会更高。

⑤工程生产能力

作品是版权资产的载体,作品的生产能力决定了它的供给。不同类型的作品在创作人员、配套资源要求、创作流程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评估版权资产价值时,还应注意实施或使用版权资产的企业的供给能力的限制。

⑥作品出版。

出版状况对资产价值有很大影响,体现在:

一是影响资产剩余经济寿命。

根据著作权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专业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除署名权外),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二是影响作品的影响力和经济效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⑦作品的传播。

作品的传播是指作品被人们观看或阅读的次数和范围。对于知名作品来说,其社会影响力较大,因此其版权资产的价值相对较高。

4)版权的运营模式。

不同的版权运营模式对版权价值的实现有很大的影响。原创作品和衍生作品相互影响,互为基础。比较好的版权运营模式是寻求从原作到所有衍生作品的各类产权价值最大化。

从版权中获益有两种主要方式:

(1)销售型(直接收入型),主要通过销售其作品获得直接收入。通常采用市场上常用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版税或使用费的评估方法,直接获得著作权的评估价值;

(2)使用型(间接收入型),指通过制作

杨腊迪家鲜干装星通

用这作品的一万种形式来压地

以这种方式实现收入的著作权,评估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作品的社会影响、技术发展水平等难以可靠量化的因素,因此有可能遗漏或高估其贡献,影响其价值。

5)版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产生,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在著作权评估实践中,作品登记证可以作为著作权稳定性和可靠性的依据。

版权资产的时效性、地域性等法律特征也会对其价值产生影响。相对于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知识产权,很多版权资产具有更强的时效性,比如音乐、歌曲、电影、电视剧等,在刚出版时收获很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会大幅衰减。

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1.注重对评价对象的识别和明确披露。

著作权资产的产权类型较多,不同类型的权益在作品的使用或传播上也存在差异,导致著作权资产的评估对象难以认定。一般来说,定义评估对象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定义作品的类型,第二层次定义作品的财产权益,第三层次定义具体的权利类型。估价对象可以从作品类别和产权类别两个维度来认定。

第二两个层次的界定,再根据经济行为目的,进一步明确第三个层次的界定。通常涉及著作权资产的大部分经济行为涉及的都是财产权益的许可使用权。

2.注意作品获得收入的方式。

获得作品收入的关键在于两个链条。

(1)内容信息是如何传递给终端客户的;

(2)客户向企业支付现金流。

在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传递和支付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方式和手段,未来的技术发展将继续改变作品的收入模式。但趋势应该是作品会更精准,收入测算会更精准,消费者支付会更快捷,客户需求与作品创作结合会更紧密,个性化作品会更定制,企业盈利模式会更多元化。

3.注意取得作品收入的期限。

文艺作品是体验产品,是注意力产品。在信息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消费者已经成为决定文艺市场价值的决定性因素,这就决定了文化产品的寿命是短暂的。

比如电影作品的院线放映通常需要30-50天,电视剧一般首轮播出就能实现80%以上的收入。大部分手游产品的生命周期只有2-3个月。

4.关注版权资产面临的风险

文化产品的消费具有不确定因素,主要是因为:

(1)文化产品主要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属于满足符号效用的产品。文化消费具有主观性、可变性和不稳定性,在快速变化的社会中,文化产品的认知价值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2)* * * *文化政策的不稳定性也会造成文化需求的被动不确定性。比如电影、电视节目、网剧、微电影等。,由有不良记录的导演、编剧、演员等创作人员制作的,暂停发行。

(3)文化产品不仅生命周期短,而且再利用价值低,即文化产品的开发支出对文化企业来说是沉没成本,投资形成的资产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

【提示】在评估版权资产时,需要关注版权资产面临的制作风险、内容风险、政策风险、侵权盗版风险。

5.关注如何合理划分版权资产贡献的收益。

作品的创作不是单一生产要素的产物,而是多种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作品的制作是团队的作用,它具有以下特点:

(1)利用几种类型的资源,将作品的制作过程应用于文化、创意、资本、人力、土地等资源。

(2)工作不是每个合作资源的产出之和,是不可分的。它通过创意技术和商业运作,整合文化资源和人力资源。

(3)团队生产所使用的一切资源不属于一个人,文化产品生产所涉及的文化创意、资金、人力、土地等生产资源分别属于国家、艺术家、投资者和企业家。

当不能直接取得估价对象的无形资产时,需要考虑估价对象以外的其他有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的贡献收益的划分。具体的细分方法有经验数据(如占有率、许可率等统计数据)、专家打分、层次分析法、模糊评价等。

使用具体的分割方法需要注意:

1)分析每种方法的适用性和缺点,判断是否可以采用;

2)确定有形和无形资产的预计收入;3)按照所采用的方法要求的步骤进行量化。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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