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是什么,新增利税怎么计算
利改税是什么
利改税就是把原来国企上缴的大部分利润改成所得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将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形式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通过税法固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从利到税的改革分两步走,最后扩展到整个税制改革。早在1979年1月,湖北省老河口市的15家地方国营企业就率先进行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改革。随后,全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数百家国有企业相继被列为试点单位。在总结试点经验、比较各种方案、权衡多方面利弊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3年7月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普遍实行利改税。
新增利税怎么计算
“利税”是利税的统称,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其对国家税收的贡献。
利税计算公式:
1.成本费用利税率,是指成本与已实现利税率的比值,即收入与消费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2.成本费用利税率=利税总额/成本费用总额X100%
3.成本利润率反映了企业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低水平的成本意味着高水平的企业利润(贡献)。另一方面,高水平的成本意味着低水平的利润(贡献)。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扩展数据
在财政收入来源上,我国建立了以利税分离为基础的国有资产收入和税收收入的二元收入体系。自1983年以来,中国实施了从利润到税收的两步改革。企业已将利润上缴所得税。国企缴纳所得税后,按规定缴纳了国企调节税,建立了以税代利、利税合一的制度。
但这种制度使得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模糊;使国家的税种、税目、税率复杂化,甚至“一户一率”;也不利于企业节约使用生产资料和设备,使企业中间投资猛增,加工工业急剧扩张;
国家应得的财政收入通过各种暗流渠道流失,变成社会分散资金和私人收入;企业在利润分配和留存上的差距很大。目前,国家财政仍承担着积累资金、集中计划投资的重点建设任务,单纯通过税收渠道筹集资金是远远不够的。
利改税的具体做法和意义
利改税的背景和意义
利改税是我国改革国家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企利润分配领域,将国企上缴利润改为税收,税后利润全部由企业留存。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依法建立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有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在18个省市的数百家国有企业中开展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
这项改革分两步实施:
步骤
自1983年1月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凡有利润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其利润按5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利润留成水平留给企业自行处置;
2、部分地区,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四种形式:增量包干支付、固定比例支付、以调节税形式支付和固定包干支付;
3、盈利的国有小企业,其利润按超额八档缴纳所得税,第一档为7%,第一档为55%。所得税后利润一般留给企业,国家只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4、国有企业归还的固定资产贷款,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归还贷款项目前缴纳所得税的新增利润;
5、微利和亏损企业实行盈亏包干。
第二步
于1984年10月实施,包括两部分:
1.改革工商税制。主要取消工商税税种,将原工商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盐税,对12个税目所列产品以外的工业品实行产品税,对其他工业品和特定农产品实行产品税,对商业经营和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新设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
利改税是哪一年
类别:商业/金融管理
分析:
将国企上缴利润转为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企净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有时人们把利润改税称为“以税代利”。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由上缴利润转变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通过税法来固定二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在试点的基础上,1983年6月1日实行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第一步,企业的利润仍然以两种形式缴纳:税收和利润。根据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营企业税制改革试行办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同的办法:1。对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经国家批准。2.对盈利的小企业,应完全由利改税。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由企业自行支配,企业自负盈亏。但对于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或按定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并存的格局。利改税第一步实施一年多了,人们还是觉得不是一个理想的分配制度,因为价格不合理、利润水平悬殊导致的企业间苦乐不均问题没有解决;难以科学合理地确定几种利润支付形式的比例和数额;税后利润分配方式依然复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无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等等。于是,1984年10月1日,第二步税制改革在全国全面推行。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支付方式,统一征收调节税;将原工商税收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部分,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调节作用。第二步是利改税,将国有企业应上缴的收入主要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即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制改革作为处理国家和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新途径,在搞活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和预算约束、强化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推动城镇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如不区分国家的双重身份;国企所得税税率偏高,调节税一户一率,似税非税;税前还贷越来越大。这些都不利于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不利于国家职能的体现。随着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深入,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应分税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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