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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生活百科 2023-10-13 18:38:01
最近很多朋友都遇到了法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的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快来看看吧。

法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第六条法官实行以下等级的岗位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法官

副院长:一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法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法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法官二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成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主席:二等资深法官至四等资深法官。

副庭长:从二级高级法官到一级法官。

法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法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到三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等资深法官至四等资深法官。

审判委员会成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到一级法官。

副庭长:从三级高级法官到二级法官。

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法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3级到4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成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主席: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至三级高级法官。

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至五级审判员。

第七条直辖市、副省级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参照第六条的相应规定,按照法官员额配置规格确定。

第三章法官等级评定

第八条法官按照职务划分等级。

第九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其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司法业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评定法官等级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法专门人民法院的现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与法官等级评定。

第四章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二级法官以下的法官,在岗位设置等级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至三级法官晋升三年,三级至一级法官晋升四年。

晋升期满后,考核合格后方可晋升。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诚信、业务水平和司法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十三条一级以上法官应当通过选举晋升。评选和晋级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高级法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方可晋升。

第十五条法官等级晋升的审批权限与法官等级评定的审批权限相同。

提前晋升法官职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法官因职务晋升而降低新职务级别的,应当晋升到新职务编制的最低级别。

第五章降低和取消法官等级

第十七条法官调任较低职务后,其职务等级高于新职务编制的最高职务等级的,降为新职务编制的最高职务等级。

第十八条法官违法违纪的,可以按照规定降级。

第十九条降低法官等级时,一般一次只降一级。

法官降职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第二十条法官被降职后,其职级晋升期限按照被降职的职级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即行取消。

第二十二条降低和取消法官等级的权限与批准法官等级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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