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简介
1、简介:又名《淮南鸿烈》,是西汉宗室刘安招致宾客,在他主持下编着的。据《汉书。艺文志》云:“淮南内二十一篇,外三十三篇”,颜师古注曰:“内篇论道,外篇杂说”,现今所存的有二十一篇,大概都是原说的内篇所遗。据高诱序言,“鸿”是广大的意思,“烈”是光明的`意思。作者认为此书包括了广大而光明的通理。全书内容庞杂,它将道、阴阳、墨、法和一部份儒家思想糅合起来,但主要的宗旨倾向于道家。《汉书。艺文志》则将它列入杂家。
2、《淮南子》在阐明哲理时,旁涉奇物异类、鬼神灵怪,保存了一部分神话材料,像“女娲补天”、“后羿射日”、“共工怒触不周山”等古代神话,主要靠本书得以流传。《淮南子》具有重要的文史价值。其博奥深宏的内容中蕴涵着丰富的哲学、史学、文学等各个领域的思想文化资源。《淮南子》一书注本,历来均以高诱所注最为通行。
延伸阅读
淮南子汜论训原文
1、原文:
古者民泽处复穴,冬日则不胜霜雪雾露,夏日则不胜暑热蚊?,圣人乃作,为之筑土构木,以为宫室,上栋下宇,以蔽风雨,以避寒暑,而百姓安之。为鸷禽猛兽之害伤人,而无以禁御也,而作为之铸金锻铁,以为兵刃。猛兽不能为害。故民迫其难则求其便;困其患,则造其备。人各以其所知,去其所害,就其所利。常故不可循,器械不可因也,则先王之法度,有移易者矣。
鲁昭公有慈母而爱之。死,为之练冠,故有慈母之服。阳侯杀蓼侯而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末世之事,善则著之。是故礼乐未始有常也。故圣人制礼乐,而不制于礼乐。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夫夏商之衰也,不变法而亡。三代之起也,不相袭而王。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 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
2、译文:
古时候人住在水 乡和洞穴之中,冬天则经不住霜雪雾露的侵袭,夏天则挡不住暑热和蚊虫叮咬,于是圣人就行动起来,给他们垒土架木,筑成屋舍,上面是梁下面是檐,用来遮风挡雨,躲避寒暑,而百姓得到安居。因为凶禽猛兽伤害人,人无法防御抵抗,便因此熔化金属打制铁器,铸成兵器、刀具,这样猛兽就不能再危害百姓了。所以百姓迫于困难,就要求得到生存的方便;被祸害困扰,就要制造相应的防卫工具。人们各自凭着他们所具有的智慧,去避免遇到祸害,而靠近对他们有利的事情,因此常规不能一成不变地去因循,器械也不能够因循不变,那么先王留下的法度,也有可变的地方。
鲁昭公对抚养自己的慈母十分敬爱,她去世以后,为她服丧一年,所以就有了为慈母守孝的规定。阳侯看中了蓼侯夫人的美貌,在宴飨时杀死了蓼侯,抢走了他的夫人,因此就有了大飨时废除夫人执豆的礼仪。先王的制度,不适宜的就废除它;末世出色的政绩,也要让它显明。可见礼乐的规定是没有常规的。因此圣人制定礼乐,而不被礼乐所制约。治国有常则,而以利于人民为根本;刑赏教化有法规,而政令通行才是最大的要求。只要有利于百姓,就不必遵循古制;只要符合大事,就不必依循旧章。夏、商的衰微,是因为不变法而灭亡的;禹、汤、武王三代的兴起,是不相互因袭而称王的。因此圣人执政法律和时代一起变动,礼制与习俗一起变化。衣服器械,各自方便他们的使用;法令制度,各自依照他们的适宜情况而制定。因此改变古制无可非议,而依循旧俗不值得赞美。
淮南子全文翻译
1、原文
近塞上之人,有善术者,马无敌亡而入胡。人皆吊之,其父曰:“此何遽不为福乎?”居数月,其马将胡骏马而归。人皆贺之,其父曰:“此何遽不能为祸乎?”家富良马,其子好骑,堕而折其髀。人皆吊之,其父曰:“此何遽不为福乎?”居一年,胡人大入塞,丁壮者引弦而战。近塞之人,死者十九。此独以跛之故,父子相保。
2、译文
靠近边塞居住的人中,有位擅长推测吉凶掌握术数的人。一次,他的马无缘无故跑到了胡人的住地。人们都为此来宽慰他。那老人却说:“这怎么就不会是一种福气呢?”过了几个月,那匹失马带着胡人的良马回来了。人们都前来祝贺他。那老人又说:“这怎么就不能是一种灾祸呢?”算卦人的家中有很多好马,他的儿子爱好骑马,结果从马上掉下来摔断了大腿。人们都前来慰问他。那老人说:“这怎么就不能变为一件福事呢?”过了一年,胡人大举入侵边塞,健壮男子都拿起武器去作战。边塞附近的人,死亡的占了十分之九。这个人惟独因为腿瘸的缘故免于征战,父子俩一同保全了性命。
3、《淮南子》又名《淮南鸿烈》、《刘安子》,是我国西汉时期创作的一部论文集,由西汉皇族淮南王刘安主持撰写,故而得名。该书在继承先秦道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了诸子百家学说中的精华部分,对后世研究秦汉时期文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淮南子主术训全文及翻译
1、原文: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
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仪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自恣,则道胜;道胜而理达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也,以其言莫从己出也。
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变法者,非无法也,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是故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2、译文:
法是天下的尺度标准,也是君主手中的准绳。社会制订颁行刑法,是为了依法惩处犯法的人;设置奖赏制度,奖赏应当奖赏之人。法令确定之后,符合奖赏制度的就要嘉奖、触犯法律的就要受罚。尊贵的人触犯法律也不得减轻处罚,卑贱的人犯了法也不会加重处罚。犯法者尽管贤能也一定严惩,守法者虽然无能也不可无端治罪。所以秉公执法风气盛行,徇私枉法之路就被堵塞。
古代设置各级官吏,是用来制约民众,不让他们恣意放纵。设立君主,是用来制约官员,不让他们专行妄为。而宗法礼义的制定,又是用来限制君主的,不让他独断专横。任何人不可以放纵专行,那么“道”就占了主导地位、取得胜利,“道”取得胜利,这事理就通畅,于是便可返回到无为而治的境地。这里说的“无为”,不是说什么都凝滞不动,而是说不要任何事情都由君主一个人说了算。
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下冒出来的,它产生于社会又转过来制约人们使之正派(匡正自己的行为)。所以,自己身上有这样的缺点过错,就不要非难他人身上有的同样缺点过错;自己身上没有的优点美德,也就不要要求别人有这种优点美德。由此推出,要求下层民众遵循法律,那么上层君主百官也应遵循法规;禁止百姓民众不能做的事,那么君主自身也不能做。所谓“亡国”,不是说这个国家没有君主,而是说这个国家没有“法”;现在说变更法制,并不是没有法,而是有法不用,有法不用等于没有法。君主立法,首先自己要作出执法守法的榜样,这样法令就能施行于天下。所以,君主如能用法严格地约束自身,那么法令政令就能够在百姓中施行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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