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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车辆相关法律法规

科普大全 2023-09-10 06: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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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车辆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厂内机动车限速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工厂内机动车辆限速的法规;

1.5.4.1机动车在厂内标有无限速的主要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20km/h。

二、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能见度在10m以内,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时,应停止行驶。

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四、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

2.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当道口栏杆降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必须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应停在最外侧栏杆5米以外,禁止冲过。

3.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视距达到GB6389中2.1条规定的,应“一慢、二看、三通过”;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一站两看三通过”。

4.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不准机动车通行。

5.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随车人员应当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使车辆尽快驶离道口。

6、机动车辆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业企业铁路和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2.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因为公共汽车必须事先按重要性顺序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用户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并立即报告配件故障、失窃或损坏,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负责。(3)用户必须有驾照,本人开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车辆乱放,违反交通规则,损坏或被盗,司机要赔偿损失,并进行处罚。

(4)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停车场或适当位置,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辆开回家或自用,除非经公司授权或归还时已过晚上9点。万一发生事故,损坏,失去知觉等。私人使用期间,所有费用扣除保险理赔后由私人承担。

(5)每辆车应配备一份“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检查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是否一致,使用后应记录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管理部门每月抽查一次。(6)车辆使用者应爱护车辆,保证机械和外观良好,使用后清洗车辆,保养车辆时按调度程序操作:①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械故障的,驾驶员应酌情承担部分所需保养费用。

②车辆保养、清洗、打蜡要先填写一张“车辆保养申请表”,注明里程,经批准后才能送修。(3)车辆应在行政部指定地点或特约维修店进行保养,否则保养费不予报销。

凡是能自己修理的,都可以报销购买材料和零件的费用。(4)车辆发生故障或遭受其他磨损,急需修理或更换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修理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行政部联系请示。

(7)违章/事故情况:①无证驾驶或私自将车借给他人。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原驾驶员承担责任,并给予记过或撤职处分。(2)各类车辆在执行公务时遇到不可抗拒的交通事故,应对伤员进行急救,向附近交警报告,并立即与行政部负责人联系;如果是小事故,可以自行处理,上报行政部。

(3)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赔偿受害方损失的,在扣除保险金额后,由驾驶人酌情承担部分差额。(4)车辆因事故受损,扣除保险金额后,由司机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承担。

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的任何罚款应由司机承担。车辆管理表车号年月日项目周洗车加油记录车况记录保养记录备注汽油机油量附件外观控制内容量加油里程变化里程轮胎音响空调12。公务用车使用记录表月/日原因地点时间里程(表号)从使用部门批准的时间到结束(KM)总KM。

3.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与交通相关的现行国家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

6.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7.机动车登记条例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这部法律分为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交通条件、道路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3、《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扩展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邻省、市(地)、县交界处的国道、省道、县道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立标明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的标志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报告,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5.关于二手车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手车经营活动或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完成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已经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活动是指二手车的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活动。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购销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出价最高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经纪、经纪、代理等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促进他人交易二手车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的技术状况和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业务活动。

《二手车交易规范》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和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则,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买卖欺诈、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确认销售者身份和车辆合法性。

扩展数据

需要注意的事项

1.看看轮胎印。如果一边深,一边浅,说明会单边;

2、打开水箱看看有没有生锈和水深,就知道水箱有没有漏水。

3.看看排气管里冒出什么烟。如果有一筐烟,会烧机油。

4.挂倒档,半离合,加大油门,慢慢倒车,闻一下有没有异味。如果有,就是离合器片有问题。

5.看电池接口处有没有青铜。如果有,说明电池没电了。

6.打开车内地毯,看看下面的车身有没有藏着什么重伤。仔细观察门,看它是否被重新油漆过。

7.看看踏板上的橡胶面具。一个橡胶口罩的使用寿命在3万公里左右。

8.二手车办理手续: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年检期内)、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车辆购置发票原件(或上次过户票)、车主身份证(公司提供的法人代码证)、养路费缴纳证明、车船使用税。

参考来源:搜狗百科-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参考来源:搜狗百科-二手车交易规范

6.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要锚定的车辆的法律规定如下:1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及其挂靠的集体企业是共同诉讼当事人。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无效)》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相关规定。一是江苏省高院发布的《2001年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与其有挂靠关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关于挂靠方免除交通事故后果的约定,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1996〕15号)规定,因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登记、承包经营、分期购买或租赁、出借等原因导致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种责任(先行责任或

第三,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规定,单位挂靠的私人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四,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院、天津市公安局发布(98)5号《关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无效),规定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法(2004)64号)规定,挂靠车辆在营运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者获得经济利益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当支付。

(2)挂靠单位不收取管理费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只是基于当地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关于加强与租赁承包经营挂钩的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规定租赁承包经营挂钩的车辆发生运输事故,由运输企业负责事故处理,运输企业先行赔偿。

延伸资料: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挂靠单位不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运营收入不归挂靠单位所有。实际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挂靠单位没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的精神,在车辆过户前的买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出卖人因不享有对车辆的支配权而免除责任,未过户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借用或租用车辆的车主也可以免责,因为他不控制占优势的车辆。

而挂靠行为,挂靠人只享有车主的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对车辆的完全控制权。挂靠单位为什么不能免责?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挂靠行为的归属,应当适用类推,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故中谁有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部分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贯穿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交通事故。这一归责原则体现在借贷关系中。

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有过错的,借款人承担责任。在机动车交易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即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仍然不承担责任。

以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挂靠人虽然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并不享有。

7.我国汽车相关法律有什么法律哦~~

共27个: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和第342条的意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产品外部标签管理办法

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品牌汽车企业备案审核程序的规定

汽车贸易政策

进口汽车零部件特性检验规则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程序

汽车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发放管理细则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缺陷车辆检验和试验监督管理办法

缺陷车辆调查鉴定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和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谁有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交通管理系统。目的规范工厂车辆运行,防止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进入公司厂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及公司内部的叉车、铲车、吊车司机。3.负责人安全组安全组销售组设备组材料供应组。工作程序4.1管理机构(1)工厂交通管理实行“谁有车,谁管理”的原则。

(2)负责建立车辆保养制度,严格检查车辆质量,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杜绝漏检和漏修,做好车辆年检工作。(3)保卫科负责厂区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管理。

(4)各类车辆所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法规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细则。(5)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检查制度,检查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6)机动车必须车况良好,经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行驶。4.2信号和标志(1)厂内道路、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路口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2)厂区内的限制出入道路和控制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路标。(3)在道路施工和架设跨越道路的坚固框架时,除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施工现场交通频繁的区域要设立临时交通指挥。

(4)厂区交通道路应有足够的照明。4.3交通线路(1)交通道路要畅通,路边有下水道,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油类、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的积冰积雪应及时清除。

(2)公司运输部将道路分为:①免费道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②限制通行道路:允许装有阻火器、静电消除装置的安全车辆通行,经车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

(3)管制道路:是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专用通行线路,禁止其他车辆停靠。(3)禁止在主要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放物料,禁止在路面上进行妨碍交通的作业。因生产需要临时占用或动土,必须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

(4)道路两侧堆放的物料应距离路边1米,并应堆放牢固;交通两侧种植花草树木的,距路边不得少于1米;拉跨道路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5米。(5)履带车辆不得在未采取道路拓宽措施的水泥道路和沥青道路上行驶。

4.4车辆驾驶(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业务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经安全技术部门考核后发给厂内驾驶证,方可驾驶。(2)厂区交通机动车辆驾驶员,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市劳动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后,发给特种作业驾驶证。

(3)厂内机动车辆速度不允许超过10公里/小时..(4)厂内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厂外。

4.5车辆装载和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超过车辆登记卡上核定的载重量。(2)散装粉状或滴状物品必须密封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4)装载的物品不得超长(后端不准超过车身1米)、超宽(后备箱两侧不准超过车身10厘米)、超高(离地不准超过4米)、超重(允许载重)。

4.6厂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4.7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外来人员(车辆)的有序管理,保证公司生产的正常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界区,门卫必须询问情况,单位接待的必须电话联系,由接待单位人员带领进入,否则不能进入,违者处罚50元/次。(2)外单位车辆(政府有关部门、公司购买、按产品销售的车辆除外)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进入,违者处罚50元/次。

(3)公司厂内外车辆必须经保卫部、安全技术部核实,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加盖两单位公章办理出入证(其他车辆参照本条),门卫方可放行进入,违者按值班50元/次处罚。(4)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界区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外来人员出入卡,由安全技术部门对人员进行登记建档,门卫方可允许进入。

未遵守本条款的部门(科室)负责人将被处罚100元。(5)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界区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签订外包协议时,必须有区分安全责任的条款,违者罚100元。

(6)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司厂区。违反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门卫的责任,并处罚值班人员100元。(7)外来人员不得进行包装、装车等操作,并服从厂内人员的指令和有关规定。

(八)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上述规定处罚,并根据事故后果逐级查处。5.附则本制度由公司保卫科和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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