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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是什么意思 专业工作年限是什么意思

科普大全 2023-08-30 15:44:01
许多生活朋友不知道工作年限是什么意思,对此很疑惑,那么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定可以帮助到你。

工作年限是什么意思 专业工作年限是什么意思

利用关联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打“擦边球”就行了。如果失手,问题就有点严重了。

我见过太多这样运作的公司。每注册一家新公司,都要求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HR连老板为什么这么做都不理解。

没办法。老板安排的任务你能不去吗?

如果处理得当,如果你有幸遇到一群不懂法的员工,他们老老实实签字,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如果申请仲裁,HR会有很多事情要做,没完没了地处理。

我认识很多劳动法律师,也问过他们类似的问题。

有的公司经常改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利用关联公司轮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公司的意图很明显。第一,避免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尽量缩短双方发生纠纷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周期。这种看似聪明的方式,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做了一笔交易。

但在实践中,一旦员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受害的是企业。因为,正如很多类似的仲裁案例所显示的,需要按照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许,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这个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实际的业务需要。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合同双方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两种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关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相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不影响。相关事项依法登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应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雇主继续履行。企业分为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分立的法人共同主张。承担连带债务。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

在今天的情况下。描述:我们是一家工厂,最近注册了一家新公司。老板的意思是以后用新公司对外联系。所以公司员工的合同需要以新公司的名义重新签订。在这种情况下,表达不是很清楚。注册新的公司和工作地点。是否与原工作地点一致。发生了哪些变化?无论哪种情况。员工需要签新公司,所有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变更。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和变更。

什么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者补充协议的行为。

两个。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分别持有。

2)变更劳动合同时,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公司有利用关联公司轮流签约的“恶意”做法,但在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时,对不起。如果员工的合同主体因用人单位原因发生变更,员工的工作年限为员工所在公司和新公司的总和。

最后附上一个网络案例,供大家了解。

[案情简介]

M女士于2006年2月开始在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工作,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注意这是第一份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9年2月24日续签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注意这是第二份合同)

2011年12月1日,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向M女士出具同意并反馈意见函,2011年12月14日,M女士表示决定续签固定劳动合同。

之后,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与M女士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第三份固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某证券公司与M女士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

2012年9月10日,因内部工作调动,M女士填写申请表,于2012年9月11日与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办理交接手续,后调入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

M女士进入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工作,于2012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与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决定不再与M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向M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但M女士认为双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未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已经开始了]

[争议焦点]

关联企业之间的工作调动并不是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约次数是否应该连续计算?

专家意见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第二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后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M女士签了四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前三次是与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签订的,第四次是与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签订的,但这两个营业部都不具有法人资格,签订次数应连续计算。目前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对M女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不予续签。如果你违反了法律,你应该赔偿。

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和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均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是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M女士在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工作期间只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11日到期。2015年8月3日,证券公司A南通营业部通知M女士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A南通营业部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没有规定连续计算签订合同数,所以不同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数不能合并或累计计算为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劳动合同数。

此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仅规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存在属于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在法律明确之前,司法部门不应扩大对“连续计算时间”的解释。

[亮点]

【裁判观点】

对于上述争议的焦点,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

一审两法院认为,2012年9月10日,M女士因“某证券内部调动”向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申请辞职,且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与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均属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故M女士在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的工作年限应与其在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007年1月至2012年9月,M女士与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与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签订了至2015年9月1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M女士符合与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应当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告知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某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于2015年8月3日直接向M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与M女士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向M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警告]

对于全国性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员工经常因为工作需要而调动工作。如果合同签订主体发生变化,比如从一个业务部门变更到另一个业务部门,该员工签订的合同数量也应连续计算,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下的违法情况,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裁判文书]

(2015)洪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民段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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