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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科普大全 2023-10-12 16:55:49
最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个问题很火,不同的人一定有不同的问题,比如许多人都会遇到的,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快来看看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开的企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和监督企业信息公示,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登记和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质押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的批准、变更、延期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注册的企业,从次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停业、清算等存续状况信息。

(3)企业设立及企业购买股权情况。


标签: 暂行   条例   信息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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