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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模待遇最新规定

科普大全 2023-09-30 0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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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模待遇最新规定

劳动模范的待遇。对待遇的具体调整如下:

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者,每月可获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20元的荣誉津贴。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发给30元荣誉津贴。

(三)先进生产(工作)者1956年至1964年,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享受每月80元的荣誉津贴。1990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者,每月可获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最高标准发放,不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享受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300元荣誉津贴,农业劳动模范每月200元荣誉津贴[包括1955-1965年期间在省农业系统工作和农业生产先进(工作)的人员],每月150元荣誉津贴。六十年代响应国家号召回乡的劳动模范(先进)仍为农业工人,视同农业劳动模范(先进)。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其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的,由个人承担部分,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99号令)、《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继续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单位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纳入社会化管理。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发放。


标签: 规定   待遇   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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